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
时间:2023-05-21 06: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规划和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