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
时间:2023-05-21 06: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与公布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III级(较重)、IV级(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省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两个以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2 社会救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