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举行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新闻发布会(6)
时间:2023-05-09 14: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首先讲,什么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所谓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就是应缴纳环保税的大气、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基础,如何真实、准确的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计税工作的关键,也是征管工作的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有四种办法:第一,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三,因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能进行监测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第四,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均不能计算的企业怎么办,按照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进行核定计算。上述四种办法实际也是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顺序。 中国青年网记者: 要对哪些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河北省地税局税收政策一处处长高会民: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的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水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人民网记者: 环保税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哪些行为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高会民: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对于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复核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税法还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税法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燕赵都市报记者: 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是如何开展协作工作的? 高会民: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进行技术复核,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