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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安全法》到《网络安全法》(3)

  1.设施安全。网络空间无论怎样广袤无际,都必须依赖于现实世界的物理设施。《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定义为“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同前),保护网络物理设施安全是网络安全的基础。《网络安全法》不仅对网络产品、服务规定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并持续提供安全维护,而且特别规定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该按照国家标准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若干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第三十一条)。

  2.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该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为已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提供了上位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本法还以专节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此类设施运营者应该履行比一般运营者更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第三十四条)以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检测评估(第三十八条)。还按照《国家安全法》的要求,以专章规定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其中包括为维护国家安全等需要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的规定。

  3.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信息安全,在学理上可以分为数据安全和内容安全。数据即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各种信息。数据安全是指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不受破坏、窃取和损害。本法有关网络运行安全的规定中包含了保障数据安全的内容,并且对保护网络用户信息和个人信息订立了多项措施(第四十条至四十五条)。关于保护网络设施中的国家秘密,在《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中已有专门规定,本法规定必须遵守保密法规。

  把个人信息安全列入网络安全的范畴,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思路。个人信息被任意泄露、传播甚至用来牟利,不仅损害当事人,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社会恐慌,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这反映了中国保护个人信息与西方不同的理念。

  4.内容安全。内容安全是指在网络空间公开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形态的信息不得对国家、社会和他人产生损害效果,那么才是安全的;主要属于文化安全的范畴。《国家安全法》对文化安全有专条规定。《网络安全法》同样规定了倡导网络“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了网络传播内容的底线(第十二条)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第十三条),以及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传播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四十六条)。

  习近平一贯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看待网络空间的舆论传播,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国家安全法》也把散布违法有害信息列为应予防范、制止和惩治的行为。《网络安全法》有关内容安全的规定对于清朗网络空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内容安全,在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三,建立以政府主导、各方共同参与的网络安全责任制。

  如何建立适合互联网“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技术特性的有效治理和管理体制,是各国都在探索的问题。习近平指出:“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他还就政府和企业的管理责任作了这样的概括:“企业要承担企业的责任,党和政府要承担党和政府的责任,哪一边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网络安全法》在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体现了这些原则。

  本法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维护网络安全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的支持与促进网络安全的措施,网信等部门有要求网络运营者对违法有害信息采取措施、通知有关机构对来自境外有害信息采取阻断措施等职责(第五十条),有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在网络安全事件风险增大或者发生时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职责(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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