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安全法》到《网络安全法》(2)
时间:2018-04-29 21: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国家安全法》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网络安全法》如何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互联网本来就是美国因应新形势下国防即国家安全需要而发明创建的,维护网络安全自然成为第一要务。美国在本世纪就曾先后制定了三个重要的网络空间战略文件,并于2015年制定了成文的《网络安全法》。中国在接入国际互联网时制定的第一件行政法规也正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其后各有关管理部门相继发布了多件有关网络安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的功能经历了通讯工具¬——媒体——基本生活设施这样的巨大扩展和飞跃,如习近平所说:“现在,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越来越成为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网络法成为一种涉及各个法律部门、深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庞大法律系统,网络安全也成为一个“领域”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只是单独的自身运行安全,还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的各项安全,特别如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存在密切的关联。网络传播具有互联、无界、瞬时等特点,“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成为总体国家安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便是习近平的一个重要论断。 《网络安全法》正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总结并综合了我国二十余年来互联网发展中维护网络安全的有效规定和措施,对网络和信息安全事项作出了全方位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安全法》也就是在网络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一部法律。 第一,以网络空间主权为主旨,昭示依法抵御和制裁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威胁和挑战。 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是习近平的一贯主张。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管辖区域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如今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与陆地、海洋、天空、太空同等重要的居民活动新区域,即所谓“第五疆域”。国家主权必须拓展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对于自己领属范围内网络设施、网络活动和信息的管辖权,对于本国网络政策、法律的制定权,对于本国公民、法人网上合法权益的保护权,对于来自他国的网络入侵的自卫权,以及对于管理跨境网络活动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同他国和国际的协商权和合作权。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创始国,提出把网络空间视为超越任何国家主权和管辖范围的类似于公海、太空那样的“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的概念,实质上是要维护它在网络空间的全球霸权地位。事实上恰恰是美国极其重视“网络空间战略”,寻求本国在线利益最大化,甚至通过网络暗中监视国民以至外国政要,侵犯他国主权。尊重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谋求共治,实现共赢,正在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网络安全法》不仅把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作为立法主旨,规定了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自境内外的网络安全和风险,并特别规定依法追究和制裁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网络犯罪活动,而且立法活动本身也就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一项行动。网络主权原则是贯穿于《网络安全法》的一条主线。 第二,全面构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维护网络空间国家安全和利益。 按照《网络安全法》定义,“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第七十六条)习近平特别强调要“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指出这方面一旦出问题,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根据网络构建和和运行的规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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