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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成因與對策(3)

更重要的是,很多大V具有很強的傳播力和社會影響力,尤其是在相關自媒體號形成傳播矩陣的情況下,加上水軍的配合,誤導輿論和眾口鑠金的情況屢見不鮮。按照傳播法倫理,具有越大社會影響力的傳播者,也就要承擔越大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盡管在自媒體侵害商譽領域的過錯認定已有公認,在賠償領域卻存在法律空位。從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司法解釋看,對非競爭企業之間的不當言論,造成社會評價降低和損害信賴的,發表言論的自媒體承擔的侵權責任,受到該司法解釋法定賠償上限50萬元的限制。若適用法定賠償限額,鑒於自媒體矩陣的強大傳播能力,可能對被侵權企業造成巨大損失,這種賠償是很難達到震懾效應的。若按照非法定賠償,被侵權企業的損害又很難被証明。因此,在近年來歷次企業不正當競爭的“黑稿”宣傳中,自媒體一直是主力。

對此類問題,在未來修法時應提高自媒體侵害商譽權的法定賠償限額,提高自媒體違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傳播體系中,需要嚴格區分商業性言論和一般表達言論。對涉及商業表達的,不宜僵化適用民事法律規則。同時,平台還應落實信用等級評級機制,對濫用自媒體表達權的違法者,要強化黑名單制度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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