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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成因與對策

來源:《青年記者》2018年6月下 

從互聯網經濟形態看,自媒體傳播屬於廣義分享經濟的一種,包括微信、微博、直播等在內的自媒體傳播內容是知識分享、生活分享和表達分享的組成部分。從網絡傳播形式上看,自媒體傳播與傳統媒體傳播最大的不同是,網絡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從內容提供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既是傳播的受眾,也是傳播的主體。

在自媒體昌盛的當下,因濫用表達自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和誤導輿論等亂象逐漸增多。特別是算法推薦技術導致平台演化成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幫凶。

關注度經濟是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經濟基礎

不論是自媒體的打賞模式、廣告分發模式,還是以點擊量計算的廣告收益或流量獲利,其經濟形態的基礎是關注度經濟與粉絲經濟,關注度決定著自媒體的收入。在流量為王的背景下,利益驅動使得自媒體普遍存在濫用傳播權的情況。

從短視頻和直播實踐看,高關注度的作品類型主要以PGC(專業生產內容)為主,相比制作成本較低的UGC(用戶生產內容),PGC更具有競爭優勢。不過,如今手機拍攝降低了短視頻等自媒體的門檻,UGC逐漸成為獲取高關注度的主力軍。但一般用戶缺乏專業視頻處理能力,獲取關注度的方式往往是以違反法律法規為代價的。比如,低俗表達、涉性表演,以及涉及社會突發事件或群體性事件等違法內容,甚至還存在通過剪輯、合成、表演和演繹等方式做出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穩定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自媒體原創文章質量兩極分化嚴重。頭條號、百度號、微信公號、企鵝號等自媒體平台確實吸引了大量具有高水准內容產出能力的作者。自媒體平台吸引作者的方式有兩個,一是較高的稿費與廣告分成,二是增加作者影響力和作品傳播度。當然,也廣泛存在依靠標題黨、炒作和發布違規作品吸引關注的自媒體。特別是在業內“洗稿”方式的支撐下,個別自媒體通過拼湊、剽竊、更改標題等方式,發布大量未取得版權、斷章取義和編造杜撰的內容,其中不乏渲染低俗、色情和暴力的違法違規內容。

從法規角度看,自媒體濫用傳播權的問題已經得到立法者的高度關注。從2016年開始,國家網信辦相繼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共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針對自媒體的直播、公號和微博等做出了明確具體的管理規定,從網絡實名制、新聞信息管理、數據安全、平台責任和內容合法等多個方面給出了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從落實情況看,最近一段時間管理部門對違規微博用戶、公號、應用和直播網紅進行了集中整治,也特別將自媒體黑名單制度首次適用於法律實踐。

在法律層面,針對關注度經濟下自媒體濫用傳播權侵權問題,我國2009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及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民法總則等新法新規,將網民合法權益上升為法律保護的重要權利。特別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實施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將網絡避風港規則與紅旗規則在損害人身權益領域進行了非常詳細的具體化和類型化,切割了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承擔的不同主體責任。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實施的網絡安全法一般被認為是數據安全的基本法,其實,該法第12條對網絡內容傳播法律界限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以列舉的方式劃清了自媒體傳播內容的底線。從這個角度說,網絡安全法不僅是自媒體時代數據安全的基本法,也是內容安全的基本法。

網絡平台在自媒體傳播中的主體責任落實

網絡平台相對於自媒體而言,性質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點與傳統網絡媒體的內容提供者截然不同。長期以來,自媒體傳播中的平台責任多以侵權法與版權法中規定的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來進行判斷。然而,當自媒體發展到大數據時代,平台責任類型也相應發生了變化。自媒體發展初期,“三微一端”的平台只是內容存儲者,無法也不能對自媒體傳播內容進行有效審核或推薦。如今,技術進步使得平台性質發生了變化。

首先,算法已經成為今日頭條、快手、趣頭條等新型自媒體傳播平台的推薦程序。算法本身是一種程序,依靠用戶大數據採集后形成的“用戶畫像”,以用戶需求作為作品推薦的主要方式。這種推薦行為,實際已經將平台的第三方性質,轉變為內容推薦者責任性質。如前所述,關注度經濟背景下,平台與自媒體一樣都需要留住用戶。留住用戶的主要方式就是平台通過算法結合用戶習慣和喜好,預判作品與用戶標簽的匹配程度。不同的作品在平台上能夠被不同的用戶看到,並非用戶自我選擇的結果,而是平台採集用戶數據后主動推薦的結果。從這個角度講,平台通過算法決定哪些用戶可以看到哪些內容。因此,在大數據背景下的自媒體,算法為王的說法並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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