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利的成因與對策(2)
时间:2018-10-18 13: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正是因為算法的推薦效果,平台的責任從單純的儲存空間變為內容揀選者和推薦人,在傳統傳播法體系中,此時的平台既不是內容提供者,也不是服務提供者。由此,也就出現了算法推薦的特殊法律責任。從實踐看,近期自媒體平台出現的“未成年少女媽媽”等低俗內容,大都是算法推薦的產物。 對算法性質的重新認知是一個過程,算法責任至今尚未明確到法律體系之中。結合近期發生在今日頭條、快手等平台的低俗短視頻傳播案例看,平台對算法的制定、運用、監管和糾錯確實存在相應的責任。算法是平台世界觀和價值觀的體現,算法的合法程度直接決定用戶發布和接收到的內容的合法程度。越是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算法,越能避免自媒體濫用傳播權情況的出現,反之,算法就會變成違法違規內容傳播的幫凶。從平台向媒體發布的道歉信和反思來看,今日頭條、快手等行業領先者,在重新反思算法的價值觀與法律屬性后,已經開始組建算法監管委員會,委員會將承擔對算法學習數據、推薦法則和運行機制等問題作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未來,算法監管也應該在立法層面進行強化,盡早寫入網絡傳播內容安全領域。 其次,平台應對搜索、置頂、熱門等自媒體傳播商業運作承擔主體責任。前段時間,以微博為代表的“熱搜”關鍵詞,存在炒作、低俗和誤導輿論等違法行為。熱搜關鍵詞設置已經成為內容分發平台商業獲利的重要手段,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直接獲利行為將導致平台主體審核責任的進一步加強。從法律角度看,熱搜商業化運作使得平台從內容存儲者變為內容提供者,不僅要對熱詞本身進行事先審核,而且要對熱搜指向的落地頁進行合法性審核。 置頂、推薦和熱門等設置,有的是依靠算法推薦的方式作出,也有的存在商業購買模式。前者需要對算法本身進行研究,避免出現對低俗、侵權、損害社會公德等內容的推薦﹔后者則不同,平台需要對所有推薦的內容進行全方位的審核,一旦所推薦、置頂和熱門的內容存在法律風險,平台就需要承擔未盡到審核義務的責任。 再次,平台對評論、彈幕等基本設置功能也要承擔主體責任。實踐中,大量自媒體通過評論、留言、彈幕等方式傳播違法信息。以往包括主管部門和平台在內,都很少關注到自媒體內容之外的評論部分。直至2017年國家網信辦出台了《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將跟帖、評論、彈幕等自媒體傳播方式納入管理軌道中。對網絡實名制、平台主體責任落實、新聞信息評論先審后發、評論內容法律邊界等自媒體傳播中的核心問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也對平台非法干涉用戶評論權利的做法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平衡了表達自由與法律限制之間的關系。 最后,平台應對用戶舉報和監督承擔主體責任。按照傳統民事法律相關程序規定,隻有被侵權主體才有權利向平台提出斷開連接、屏蔽和刪除的要求。網絡安全法則以內容安全和數據安全為著眼點,強化了用戶對平台所有違法內容的監督和舉報的權利和范圍,任何人都可以對違法違規內容進行監督舉報。平台不僅要設置與用戶舉報相適應的技術保障和制度保障措施,而且要對用戶舉報的違法內容承擔及時審核、採取措施的主體責任。這無疑是落實互聯網“共享共治”理念的立法基礎。同時,網絡安全法規定,平台怠於履行主體責任的,也要承擔包括行政、民事在內的法律責任,這就從根本上強化了用戶監督權,減少了自媒體濫用傳播權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 自媒體不能成為擾亂市場秩序的工具 近年來,自媒體侵害商譽的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已經形成傳播矩陣和具有社會影響力的自媒體大V傳播中,個別自媒體已經淪為企業不正當競爭、損害他人商譽、干擾輿論、詆毀他人的工具。 自媒體之所以成為擾亂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主要原因在於違法成本較低,存在相當大的立法漏洞。從競爭法角度看,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詆毀、誤導性質的表達屬於競爭法調整范圍。但在實踐中,涉事企業為了規避競爭法律約束,直接發表詆毀他人商譽言論的情況很少見。對於自媒體來說,因主體在競爭法上的不適格,所以,即便某些網絡言論可能涉及商業不當表達,也不能適用競爭法進行調整,這就大大降低了自媒體侵權的違法成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