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到底是“国进民退”还是保护民企有效生产力(4)
时间:2018-10-14 18: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三是要注重过渡时期配套政策。一方面,发展“优先股”制度,或称“A、B股”制度,即国有资本投资、盈利的同时,在管理机制上不改变民营企业原有的规则,不介入民营企业管理层经营事务,不担任民营企业管理层成员。另一方面,在国资退出之前的盈利,要独立核算,并规定退出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稳定就业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领域。 (四)更多发挥并购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从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看,一个健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存在,不仅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还能在经济周期变化过程中,通过挖掘价值洼地的投资机会,为处于危机中的企业提供解救出路,从而使被投资企业通过必要的调整从新获得生存和发展。 我国已经具备了一批很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目前面临较大的募资难题和政策不稳定预期,如果金融监管部门和财税部门能够为这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营造更好的募资环境和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环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完全可以为受困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基于市场效率的并购重组和优化调整服务,这样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市场对“国进民退”现象的担忧和不满。 作者为中美绿色基金董事长,国家发改委原财政金融司、规划司司长,城市发展中心主任 (责编: 姚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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