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7)
时间:2018-10-04 15: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六十五条[违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收集、使用、提供数据和个人信息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网络安全服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直至通知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泄露、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执法协助义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如实提供有关网络安全保护的数据信息的; (三)在应急处置中拒不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恢复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支持和协助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保密和密码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有关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密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通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监管部门渎职责任]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管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将获取其他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 第七十条[法律竞合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的“内”、“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包含行业监管部门。 第七十二条[军队]军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