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6)
时间:2018-10-04 15: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五十二条[重大隐患处置]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行业或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对测评机构和安全建设机构的监管]国家对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安全建设机构实行推荐目录管理,指导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安全建设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非涉密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安全建设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保密科技测评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关键人员管理]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的关键岗位人员以及为第三级以上网络提供安全服务的人员,不得擅自参加境外组织的网络攻防活动。 第五十五条[事件调查]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开展事件调查,认定事件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以责令网络运营者采取阻断信息传输、暂停网络运行、备份相关数据等紧急措施。 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支持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断网措施]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第五十七条[保密监督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涉密网络的失泄密行为的监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保密标准保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密码监督管理]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密码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网络运营者对网络的密码配备、使用、管理和密码评估情况。其中重要涉密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密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行业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划和标准规范,掌握网络基本情况、定级备案情况和安全保护状况;监督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安全自查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网络运营者依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六十条[监督管理责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十一条[执法协助]网络运营者和技术支持单位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六十二条[网络安全约谈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约谈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技术维护要求]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第三级以上网络实施境外远程技术维护,未进行网络安全评估、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未记录并留存技术维护日志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