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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3)

  (一)确定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职责,对网络变更、网络接入、运维和技术保障单位变更等事项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总体规划和整体安全防护策略,制定安全建设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

  (三)对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对为其提供网络设计、建设、运维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五)落实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措施,建设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平台,对网络运行状态、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网络安全案事件等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接;

  (六)落实重要网络设备、通信链路、系统的冗余、备份和恢复措施;

  (七)建立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并将测评情况及安全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上线检测]新建的第二级网络上线运行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

  新建的第三级以上网络上线运行前应当委托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等级测评,通过等级测评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等级测评]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发现并整改安全风险隐患,并每年将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工作情况及测评结果向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全整改]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等级测评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自查工作]网络运营者应当每年对本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情况和网络安全状况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测评活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应当为网络运营者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等级测评服务。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应当与网络运营者签署服务协议,并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测评人员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组织测评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网络服务机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第三级以上网络提供网络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守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不得非法使用或擅自发布、披露在提供服务中收集掌握的数据信息和系统漏洞、恶意代码、网络入侵攻击等网络安全信息。

  第二十八条[产品服务采购使用的安全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产品,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选择符合要求的网络产品;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二十九条[技术维护要求]第三级以上网络应当在境内实施技术维护,不得境外远程技术维护。因业务需要,确需进行境外远程技术维护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技术维护,应当记录并留存技术维护日志,并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如实提供。

  第三十条[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开展安全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等工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