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2)
时间:2018-10-03 15: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制定审议计划。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应根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年度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和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相关工作,做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二)明确审议程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要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应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应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确定审议重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3)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我省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以及支持我省“三区一中心”建设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推进公开透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五)健全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 四、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