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机酒搭售、霸王条款……新法律来了,套路还玩得下去吗?(3)
时间:2018-09-26 22: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如今我国在线旅游渗透率虽然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但增长速度会放缓,当前阶段平台企业的主要目标已经从扩大市场规模渐趋向盈利转变。在此背景下,佣金结构控制会随着航空公司与酒店等旅游供应方的直销与联盟促销挑战等而面临佣金比例下降,甚至渐趋为零的情况;低价销售控制也难长期存在;竞价排名控制则可能导致广告违法、垄断与侵权等问题发生,甚至损害消费者权益。那么平台对旅游消费者除了采取让利促销方式之外,诸如“霸王条款”、“强制捆绑”、“订单被随意更改或取消”、“退改票费太高”等问题也难免时有发生。 从这个角度来讲,《电商法》的出台将迫使平台企业将旅游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将经营重心放在平台上旅游供应方的审核以及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电商法》甚至对平台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有诸多法律条文规定,这对于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创新与竞争鼓励毫无疑问会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来说,《电商法》重在保证旅游消费者权益以及鼓励平台创新和竞争发展,对所谓的低价规制乃至平台间的竞争则规制则很少。早在2015年笔者曾参与一个行业调研会,旅游新业态的代表们较一致地提出:“政府要监管的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能欺诈;监管重点不是价格”。《电商法》显然与业界的期望也更加吻合。 不过,平台会遇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行业协会以及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竞争”质疑,也会遇到因“低价销售”而导致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如何处置的问题,价格规制应该体现在对于“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及其“是否有正当理由”的界定上。 此外还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线旅游平台属于双边平台,政府当然有必要来有效区分双边平台低价与掠夺性定价,对于掠夺低价行为要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它与传统市场的性质不同,在免费与收费之间存在外部性与交叉补贴,不能简单套用已有法律进行规制,比如在应用《反垄断法》中的“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以及“低于成本的市场倾销方式”等条款进行规制时就应有更多技术上的判定,而这也许是《电商法》未来可以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作者简介:上海商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副教授 邹光勇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新旅界。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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