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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机酒搭售、霸王条款……新法律来了,套路还玩得下去吗?(2)

  首先,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电商法》的重点,包括产品、服务及信息与实际不符问题以及相关条款的不公平等问题上。法律条文涵盖了搭售、押金、营业执照与地址、商品或服务信息和信用评价以及交易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格式条款等投诉中出现的诸多细节问题。

  

信息泄露、机酒搭售、霸王条款……新法律来了,套路还玩得下去吗?

 
  比如个人信息泄露是很多消费者担心的问题,中消协在今年7~8月开展了“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5.2%的人数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电商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就有多条法律条文,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十九条规定在违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要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再比如针对“刷好评”或“删除评论信息”问题,《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然,针对旅游供应方的监管、信用评级、交易数据保存规定等在《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等中都有明确规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在《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中都有明确规定;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性等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中都有规定;格式条款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中都有明确规定。

  但特别一提的是,《电商法》还对搭售、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明确区分、平台连带责任、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标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常见的保险等的搭售与隐性消费或者退改签等问题在《电商法》中都有了详细规定。再比如格式条款问题,有些平台甚至在消费者注册时的格式条款中就要求纠纷必须在平台所在地起诉,这对旅游消费者来说往往很不现实,所以这其实是不公平条款。

  《电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平台如果为了不被质疑公平性问题,可能就需要考虑对此做出修改。

  其次,酒店住宿、景区等旅游供应方之间及其与平台之间的公平经营等方面也是《电商法》的规制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的不合理限制与不合理条件等方面。比如第四十六条在交易方式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那么平台中常见的“竞价排名”问题是否能由此得以改进?

  此外,《电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重视,其中有七条都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法律规定,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害认定及处理程序、知识产权侵害处罚等方面的系统规定。众所周知旅行社的旅游线路产品最容易被复制,旅游线路产品的设计也被誉为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那么《电商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此类问题能有所改观?

  最后,《电商法》对平台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等问题也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总体上来说对此问题是一带而过。

  携程与艺龙在2012年出现所谓的价格战,自此开始平台间的竞争一直非常剧烈,甚至有公开发表“谁全面跟进谁死”、“对不起,因为携程我们食言了”等过激申明。而《电商法》恐怕是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平台之间所谓的恶性竞争以及平台针对旅游消费者的低价问题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则规定很少。

  新法律下的在线旅游平台转型发展

  自2015年以来,平台尤其是平台上的旅游产品价格一直是原国家旅游局等政府部门的监管重点,包括2015年住宿产品低价等的约谈;2016年以来“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2017年实施旅游投诉先行赔付机制,对线上发布的价格进行实时监测,查处发布不合理低价产品的旅游企业等等。可见从政府监管实际做法来看,在线旅游平台规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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