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宗教内容
时间:2018-09-15 19: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018年9月1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利用互联网进行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五条,五大章节分别是: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在同时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点如下: 1、对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规定了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6个条件,并指出“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人要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称,也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 5、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6、《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7、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8、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支持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宗教学术研究,介绍宗教知识。 第五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六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二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第七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