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3)
时间:2018-04-14 18: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管理办法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依据有关建设安全法规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2〕16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比利时机场警察因担心安全罢工:预防恐袭措施
- 下一篇:深信服一站式桌面云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