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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2)

  第八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按比例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定和要求,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现场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市、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安措费专项资金采取专款专用、一次性申请拨付的方式管理。

  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经审查,安措费已按规定比例缴存,安全监督、施工条件确认等相关工程手续完备,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经施工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可按安措费总额100%拨付,确保足额使用到位。施工现场未达到合格标准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暂不予拨付安措费,经整改复查合格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拨付安措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应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等要件。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监管权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安全直接监管的重点建设工程及燃气、给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建设安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燃气、给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措费的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完成安措费的拨付审核工作。

  指定银行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对安措费拨付审核批件后,应及时将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足额解付(含利息),不得积存,并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措费,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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