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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索引号:201500123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4-12-1

  生效日期:2014-12-1

  信息时效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市建委关于印发调整后《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建发〔2014〕208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有关处室;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审窗口单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于2010年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试行。至2012年试行期满,经市政府法制办重新审查备案,正式颁布施行《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沈建发〔2012〕160号)。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涉及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简政放权要求,经市建委研究,将原《办法》中安措费拨付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确定后的《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地铁、城市燃气、给水及房屋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工程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文件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审查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办法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按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存入后应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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