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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守住互联网出行的安全底线

陈越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三个月间,从郑州空姐到温州女孩,两位花季女性,命丧于滴滴“顺风车”。名义上的“顺风车”——实际上是逃避监管、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再次击穿了安全的底线。并且这一次,滴滴客服在案发期间多次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及其车辆信息,贻误了救人时机。

有人说,遇害者的“塑料花姐妹”有责任,她们报警迟缓。但是,她们毕竟没有法定义务,而且已经尽力了。案件说明,将安全预防的主要希望寄托在亲友互助上,是不现实的。

有人说,犯罪的是人,不是车。但是,乘客是基于对平台品牌的信任选择顺风车,而不是基于对顺风车驾驶员的信任。实施强奸杀人犯罪的司机,将会受到依法审判和法律的制裁。但是,平台企业呢?

有人认为,与那些完全意义上的“黑车”相比,接入平台运营的顺风车已经提升了安全等级。但是,一个平台接入这么多顺风车,拥有这么多用户,每天的运单量又这么多,已经完全不同于公民之间散在的合乘和拼车了。它的风险必然会积聚。一旦没有守住安全底线,与零散运营的个体“黑车”相比,风险就不是一个量级的。何况,当选择品牌平台企业时,乘客预判和认知的风险下降的又何止一个量级?

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部委对滴滴进行了约谈。约谈,是行政指导,没有法律拘束力。对滴滴的组织非法营运和妨碍公务行为,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准备启动非法经营罪、妨碍公务罪的刑事侦查?

当然,更重要的是,如何全面、妥当地设定以平台企业、合乘提供者为主的各方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

安全底线:“顺风车”也应有门槛

不是只有这两例恶性案件,顺风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强奸、杀人案件,仅见于报端、看到公开判决的,就至少有十几件。至于猥亵、盗窃等案件就更是不胜枚举。从网约车到顺风车,“互联网+出行”的安全问题成了这个新业态的“阿喀琉斯之踵”。

这个新业态在提升效率、充分供给、促进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表现,但是也引发了与巡游出租车的平等竞争问题、司机的劳动或劳务权益保障和消费者的价格、服务等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包容审慎监管的策略中加以解决。唯有安全问题,是不能跌破的底线,容不得“子弹多飞一会儿”,因为政策制定上的任何忽视、懈怠和迟缓,最终付出的可能都是生命的代价。鲜活的生命陨灭,带给家人无尽的悲痛,也是我们每个人和社会的不能承受之痛。

或许有人认为,强奸、杀人案件,只能预防,无法避免。但是,我们难道不应该去反思,在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还有哪些地方没有做好的吗?不竭尽全力,就没有资格得到谅解。也有评论开始寻找犯罪动机及其社会根源。但是,对于剥夺无辜者生命的犯罪,没有任何容忍的理由。社会治理层面的完善之策,需要考虑,但只能从长计议。眼前需要做的,是守住互联网出行的安全底线。

也确实有人认为,合法运营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的案件也有发生,这不是顺风车运营才有的问题,没有必要采取制定专门的政策、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前者有安全运营的底线,后者完全没有安全底线,乘客实际上处于被动的“以身涉险”的状态。

其实,早在“网约车”野蛮生长时期,也发生过司机杀人案件。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司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准入条件,网约车的运营确立了基本的安全准入门槛。此后,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见诸报端的就很少了。巡游出租车则一早就有基本的安全准入门槛,确立了安全底线。

然而,顺风车的安全准入门槛几乎是没有的。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在各主要城市的规定。”但是,北上广深杭等重要城市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几乎都没有对合乘提供者设置安全准入门槛。其中,上海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的准入条件,但是没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准入条件;北京仅规定了“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的准入条件;广州、深圳和杭州都没有规定合乘提供者的安全准入条件。刚刚发生“顺风车”司机强奸杀人案件的温州,也没有规定准入条件。而五月份空姐遇害的郑州,其规范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在2016年征求意见后一直没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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