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起高空抛物坠物惨剧引爆舆论 怎么治?专家:(2)
时间:2019-09-20 16: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2001年,济南一处居民楼掉落菜板,砸中一位老者,后这名老者经抢救无效身亡。而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由于原告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曾经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对于高空 “人为抛物” 以及建筑物本身及悬挂物脱落、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法条本着公平原则而设立,也在实践中起到了对受害一方的保护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一条款又被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因为除了真正的侵权人,其余遭到惩戒的都并无责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这个八十七条,它的本意就是说这个要立足于预防救济这个不幸的受害人。就是说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如果实在找不到真正的行为人,那么有可能加害的这个物业使用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它的本意就是说最后不让受害人自己完全承担损失。但这条规定现在来看,还是有一些疏漏的地方,有些地方写的还不是很清楚。” 视线转向广州市白云区,2018年4月,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砸中路过的张女士,导致她高位截瘫。由于找不到狗主人,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谜。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厂房的所有者和全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对于张女士来说,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一定的补偿,而对于成为被告的住户来说,也因摊上这一起官司而倍感压力。目前这一案件依然在审理当中。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一直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不能查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才能适用该条规定,这就不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因此有专家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加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后,首先应当由有关机关及时查明行为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因为这条规定过去给人感觉好像这个难以找到行为人,好像是就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找行为人,受害人找不到行为人,那么最后就由这个可能加害的各个业主来分摊。这个是产生了一种误解。查找行为人,虽然受害人因为他提起民事诉讼,他也有义务去查找,但是首先还是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查找。为什么?因为这个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它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绝大多数这种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都构成犯罪。因为我们刚才讲了,从楼上抛掷这样的物件,常常都是会给路上过路的行人造成重大损害,致死、致伤、致残,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个肯定是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当然应该去调查,去揭露,去查找真正的行为人。如果我们说能够找到真正的行为人,毫不犹豫那就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因为这种损害就是一个行为责任,所以这个行为人当然应当对他造成的损伤后果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