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3)
时间:2018-08-17 06: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持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调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序竞争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促进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与东盟国家仿制药品领域的国际合作。 充分运用“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平台,促进我区与东盟国家仿制药监管政策与技术多边交流,积极在仿制药研发和生产领域开展合作,鼓励东盟国家企业在我区建立仿制药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仿制药的研发和使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推动我区医药产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推动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配合协作。充分发挥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工作落实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