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ddos防御

“云存储第一案”引发的思考:云上出了事,云(4)

一个原本环环相扣,关系复杂的案件,就在汉德法官如庖丁解牛般的分析之下,这么轻松解决了。这个案例后来就成了美国司法史上处理侵权案例的经典判例,其中提出的权衡注意成本与可能损失的法则也以“汉德法则”之名被流传了下来,并被此后的法官一再援引。

在笔者看来,这个帮助汉德法官成功处理“卡罗尔拖船案”的“汉德法则”,同样也可以帮助我们处理像云计算服务商的责任等问题。在乐动卓越诉阿里云案中,即使阿里云拒绝采取行动,其所带来的预期成本也相对较小,而如果采取行动,则可能牵涉数据隐私等一大堆问题,所以可能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根据“汉德法则”,在两相权衡之下,阿里云就不应该根据乐动卓越的要求,采取删除数据、公布云服务使用者身份。

不过,如果我们将案件的事实略作一些改动,相应的责任划分就可能要发生改变。

首先,如果阿里云不仅是一个纯粹的IaaS平台,而且还扮演了内容服务商的角色,可以比较容易地监控、修改用户信息,那么它避免事故的成本就降低了。此时,汉德法则规定的B<PL的条件就更可能出现,它也就更可能需要为云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乐动卓越在向阿里云提出删除信息等要求之前,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通知,给出了侵权人进行侵权的明确证据,那么对于阿里云来讲,就需要调高对事故发生概率的判断,汉德法则规定的B<PL也会更容易出现。此时,如果它再拒绝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应当为此付出相应的责任。

再次,如果这次案件中发生的并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涉及到公共安全等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处理可能会产生恶劣影响,那么阿里云所面对的事故损害成本就加大了。同样的,这也会让B<PL的情况更容易出现,此时阿里云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也会随之上升。

“反通知”的可能应用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虽然云服务等新业态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新问题,但只要牢牢把握住“能不能”、“行不行”这两个原则,就可以比较轻松地穿透复杂的案情,界定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角色。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像IaaS、PaaS这些云交付模式的服务商并不能直接控制内容制作的云交付模式,让服务商按照“通知-删除”规则所规定的那样,接到投诉就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即便不是不可能的,其成本也是巨大的。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应该把过多的任务甩给云服务提供者,否则就可能阻碍整个云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这个问题只考虑到了问题的一半,即对云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照顾。在现实中,遭受侵权的权利人往往也是很无助的。由于涉案的信息都在云上,因此没有云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他们就很难获得有效的取证。例如在乐动卓越诉阿里云案中,乐动卓越甚至连是谁在设立私服侵犯自己利益都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它当然也很难对阿里云做出有效的通知;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权利人因为难取证,所以很难发出有效通知。而云服务提供者由于没有收到有效的通知,所以就难以对侵权问题作出及时的回应。

如果这个悖论不打破,那么即便我们单方面保证了云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让这个行业发展起来了,它也是一个糟糕的、藏污纳垢的行业,是没有希望的。

那么,以上的问题应该如何破解呢?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之间的直接沟通渠道,并建立起一套“反通知”机制。具体来讲,当云服务提供者收到了投诉后,应该将投诉转送给被投诉一方,并要求其及时对投诉内容作出回复。云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被投诉者提供的反通知来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判断,再作出处理决定。在必要时,云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的帮助和介入。

例如,在乐动卓越诉阿里云案中,阿里云就可以将乐动卓越方面的投诉转达给私服所有人欧某,并要求其说明情况,否则就对其停止服务。如果有这样的沟通,那么阿里云就可以避免后来的官司,也可以及时制止私服对乐动卓越的侵害。事实上,由于取证的困难,私服搭建者欧某直到乐动卓越发现问题后两年才被捕,而在这个期间内,他对乐动卓越造成的损失原本都是可以避免。

【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IDC圈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