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4)
时间:2018-08-15 21: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退出、转让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运人责任主体、安全运营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 (一)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应遵循自觉、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接受市场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监督;依法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上线运营后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及时匹配供需信息,将数据信息记录、存档,并实时接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二)承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督导安全运营工作,在其办公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有关规章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企业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法律法规教育,维护行业稳定;要确保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对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起网约车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吊销经营许可,收回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车辆的营运资质,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线上注册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为保证运营安全,网约车在运营状态时,平台不得向驾驶员推送新的运营信息。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网约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严禁利用经营权或收益,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投诉受理机构和配套奖惩措施,并对服务评价、投诉、奖惩结果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合法发票,用于运营。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有恶意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投保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出险后先行赔付,充分保障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