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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4)

  第二十条 技防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对系统进行初验,同时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复印件;

  (三)系统试运行报告;

  (四)系统竣工报告;

  (五)竣工图纸;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验收专家应当有50%以上从广东省安防专家库抽选。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根据整改意见改正,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建设所在地跨同一地级市不同行政区域的,由系统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其设计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技防系统建设所在地跨不同地级市的,由省公安厅负责其设计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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