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安全预防措施

规制3.0阶段的电子商务需要新思维(3)

  从平台责任到平台治理,是一个很大的跨越,背后的驱动力就是平台本身性质的演变与发展。停留在平台责任范畴内讨论问题,设计制度,没法解决平台治理的问题,因为责任只是治理的一个要件,平台治理是系统构造,政府和市场是多主体的治理结构。

  这是各国政策与制度竞争的最前沿的问题,电商立法制度设计上没有突破,想用民事连带责任来实现平台治理,我不太看好。它没有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翻天覆地的变化,只是停留在传统眼光看新事物,用以前的观念解决今天的问题,这是草案三审稿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记者:互联网是全球市场,任何一部立法影响的范围都不仅仅在本国之内。制定网络安全法时,国外企业都积极反馈建议争取利益。但电商立法中各国却翘首观望。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电商立法诸多条款更多限制的是中国企业,却有利于国外企业发展,应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

  周汉华:对于我国来说,要促进新动能,推动新发展,数字经济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好的法律能够推动这个进程,而“不科学的制度+严格执行”会阻碍产业发展。如何提高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定位,这个伟大的任务,真地不是靠一个民事责任体系或者说连带责任的观念能解决的。

  从199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开始到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避风港原则,即便食品安全法讲四个“最严”,也依然承认避风港原则这个共识。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比食品安全法更严,是兜底责任,这在法理上存在问题。立法最终要实现什么目的反而不明确了。

  我们应保持立法的延续性。如果现在这个电商法版本被通过,那就把这些年形成的立法共识都推翻掉了,相当于重新引入了一个“平台等于批发市场”的理念,回到平台时代之前,即1.0的电子商务时代,显然对促进行业和保护消费者都不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