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3.0阶段的电子商务需要新思维(2)
时间:2018-07-31 05: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周汉华:前面讲电子商务发展和演变,同时意味着治理方式需要发生大的变化。传统的治理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抓大放小”,因为生产、经营与消费是分开的,管住供给端即可。共享经济最大的冲击是模糊了生产、经营与消费的边界,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模糊化,使得大量个人的民事行为实质具有了类似商事行为的特点,但又不是商事行为。这种趋势,在未来的大部分就业中演变会越来越厉害。 就业形态发生巨大的变化,实际上在反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治理理念的变革。现在还主要停留在过去那种生产、消费领域抓大放小的以许可为主要特点的管理模式,是很需要变革的一个方面。 记者:之所以要主体登记,主要原因是希望能解决之前讨论已久的侵权、假货问题,主体登记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周汉华:当然解决不了。刚刚改革开放时,工商登记是最主要的管理手段,获得营业执照很不容易,条件严格,无照经营的后果严重。这种管理方式实践中导致的是市场准入门槛非常高,营业执照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许可,也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衷,我们的营商环境包括皮包公司的坑蒙拐骗给我们留下很强的后遗症。 最近几年国家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注册资本制度、年检制度等,工商登记的作用已经在发生变化。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浪潮,需要进一步推动新的市场监管制度系统的变革。靠营业执照管理显然已过时,网络环境下,一切都是留痕的,技术治理的有效性会远远超过事前许可制度的管理。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工商登记制度是否适合新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放管服”放开之后,管理和服务是否跟得上,是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 记者:商事登记改革后登记很方便,为什么还是不赞成登记呢? 周汉华: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登记应不应该有,然后才是登记的难易问题。应不应该登记,要根据法律性质,即是传统交换经济的特点,还是共享经济的特点。符合工商登记的,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属于新经济的,不应该有主体的商事登记。也可以理解成,在符合经营者的条件之前,在整个市场的孵化阶段,是不需要登记的。应当探索平台和政府协作治理的模式,探索符合新经济特征的管理方式,既搞活又能避免出现服务侵犯用户权益的问题。 平台在变 记者:如何看待草案三审稿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 周汉华:平台一直在演变。草案三审稿中将平台界定为经营者,这不是平台的最本质特征,平台最本质的特征应该是通过大数据信息的分析连接,能把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大量的社会需求进行有效的配置,这是平台的核心。 记者:今天所有的讨论都和技术有关,会不会出现无中心点的、去中心化的平台?比如区块链状态下的平台? 周汉华:在整个互联网环境里面,其实已经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结构,每个供给者都是一个节点,而平台是核心节点,有一个词叫再中心化,互联网其实是一个再中心化的多中心结构,不是每个节点的分量都一样,所以说互联网是扁平化多中心的结构是没有错的,互联网的治理就是平台治理。 记者:平台不断演变,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各方权利配置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会更好? 周汉华:我认为应该是两个原则的结合:第一个原则,是承认平台连接的属性,是众多需求与供给连接的节点。平台要发展,要提供一个有效的激励,不能把平台简单比拟成一个传统意义上大的批发市场,这在国际上是有共识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6年通讯法都明确把平台界定为连接点,如果让连接点承担批发市场的责任,那么连接点就会被压死,因为批发市场的争议都会在连接点上发生。这就是避风港原则。 另一个原则同等重要,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不是一般的节点,是超级节点。和传统社会不一样,传统的超级节点只有国家——政府,现在互联网平台变成一个再中心化的多中心结构,这个意义上,大的互联网平台也成为核心的节点,成为社会的基础设施,所以平台要承担平台治理的责任。 关键的就是两点论:平台责任和平台治理。20年前,2.0的平台主要讨论平台责任问题,各国法律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现在平台责任问题相对弱化,平台如何来治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平台责任强调的是平台作为客体对于平台上发生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而平台治理追求的是一个系统的治理结构,平台也是治理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