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2)
时间:2018-07-10 16: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我省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主要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体制机制和能力、措施建设以及贯彻落实等情况,包括组织管理、制 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等六方面内容。 二、实施主体 明确了我省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主体。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 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三、督导范围 市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四、督导的重点领域 突出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一是增加了“台风、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防范内容。二是强调按照2017年10 月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溺水、交通、台风、火灾、地震等应急避险自救和疏散演练情 况。三是突出我省防溺水重点领域。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机制的通知》,强调防溺水中管理部门的责任:“市县 水务部门在其管辖的水域,对发生溺水事件可能性较大的水域,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加强日程巡查,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 五、关于组织实施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省级专项督导每年一次,随机抽取市县进行督导检查,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制 定自查方案,加强专项督导,强化日常检查,每年在省级专项督导之前市县专项督导不得少于一次。 六、督导程序设计 (一)印发通知。开展督导评估前,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县印发督导评估的通知。 (二)市县自查。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根据通知要求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查 报告;海口市、三亚市,在市辖各区自查之后,汇总各区的自查情况,形成市级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在市县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海南省教育督导委员 会办公室。 (三)省级督导。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编制督导评估细则,组成督导组随机抽取市县开展实地督导。督导组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 省安委会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教育系统督学和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实地督导结束1个月内形成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意见印发至被督导市 县政府,督导报告经教育厅审议、省政府审定后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被督导市县在接到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 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督导结果的设定及使用。 督导结果分值满分为100分,督导结果设“先进”、“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一)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为“先进”;(二)90分 以下——80分(含80分)评定为“良好”;(三)80分以下——60分(含60分)评定为“达标”;(四)60分以下评定为“不达标”。在督导期间发生较大及以 上级别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督导结果直接认定为“不达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督导结果“不达 标”等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县进行约谈或问责。 解读完毕! 主持人:谢谢卢主任。下面,我们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 海南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个比较具体领域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在校车安全在全国都是热点的问题。最近,其他省份发生了几起校车安全事故,我想问一下咱们省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一个什么样的具体举措?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