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細則深夜發佈!一文讀懂4大核心問題 20個操作(3)
时间:2024-04-02 18: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對投資者來説,要認真研讀發行人的招股文件,特別關注發行人的風險揭示,獨立研判、客觀分析理性抉擇,不要盲目跟風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4、存托憑證的交易方式是怎樣的? 從方案設計來看,總體考慮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這樣有利於保證交易制度基本穩定,投資者交易習慣不發生重大改變,技術系統無需做大的調整,確保交易平穩,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15、投資者參與CDR交易有門檻嗎? 《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並沒有對投資者門檻作出規定,僅從投資者保護角度對投資者適當性作出要求,即向投資者銷售存托憑證或者提供存托憑證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存托憑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事項。 16、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之間的轉換機制和安排是怎樣的? 從國際實踐來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之間通常具有轉換機制的安排。但各國轉換實踐安排存在一定差異,其中部分國家對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之間的轉換設定了一定的比例和時間限制。有關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之間轉換,將專門予以規定。 17、此次發行CDR試點的減持和解禁制度是如何安排的? 《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減持其持有的境記憶體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規定。 18、CDR的退市標準與現行標準一致嗎?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存托憑證暫停終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式,由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同時,從投資者保護角度規定了存托憑證退市保護機制,即存托憑證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存託人應當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為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行使提供必要保障。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存託人應當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礎證券,並將賣出所得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分配給存托憑證持有人。因基礎證券轉讓受限等原因致使存托憑證無法依照前款規定賣出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在存托協議作出合理安排,以保障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四、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過度炒作 19、如果市場出現過度炒作的現象,監管層將如何應對? 一是交易所將繼續強化交易一線監管,加強盤中實時監控,密切關注市場交易變化,對影響市場局部或整體運作的異常情形及時發現,及時處置。二是充分發揮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作用,督促會員重點監控頻繁參與炒作的客戶。三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加大風險提示力度,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交易。四是對於炒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堅決打擊,毫不手軟。 20、如果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話,他們如何維權? 據了解,主要有五種維權途徑:一是受損害的存托憑證持有人按照存托協議的規定,選擇存托憑證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支援受損害的存托憑證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是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與試點相關糾紛的當事人自願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並據此申請仲裁。四是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存託人、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五是證監會公告〔2013〕35號規定了開通並試運作“12386”中國證監會熱線的事宜,可以適用於試點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訴求處理。 (責任編輯: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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