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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国际股份委任零售及市场推广部门主管及涉及发行可换股票据之股份交易

2011-08-08 08:06: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本公司已委任(i)锺女士为本集团零售部门主管及孙女士为本集团市场推广部门主管。锺女士及孙女士於市场推广及零售品牌建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有关锺女士及孙女士之简历载於下文「有关Parkwell集团之资料」一节。

股份交易

於同日,锺女士、孙女士及曾女士(均为卖方)与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买卖协议,内容有关按代价(即总额5,500,000港元)收购待售股份(即Parkwell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股东贷款。代价3,5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余额2,000,000港元将由买方促使本公司发行可换股票据之方式支付。

换股价相等於每股换股股份1.00港元,较(i)股份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紧接本公布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在创业板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90港元溢价11.1%;及(ii)股份於截至及包括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前五个连续交易日在创业板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97港元溢价3.1%。於可换股票据所附之换股权获悉数行使後,将会配发及发行2,000,000股换股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股本之0.29%;及(ii)经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扩大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0.27%。换股股份将根据董事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授出之一般授权而配发及发行。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为独立於本集团之第三方,且并非本集团之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Parkwell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北京及福州与寄售商店进行珠宝零售。

收购事项须待下文「先决条件」一段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方告完成。

由於收购事项涉及发行可换股票据,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均低於5%,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股份交易。

委任零售及市场推广部门主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本公司已委任(i)锺女士为本集团零售部门主管及孙女士为本集团市场推广部门主管。锺女士及孙女士於市场推广及零售品牌建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有关锺女士及孙女士之简历载於下文「有关Parkwell集团之资料」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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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

订约方 :

(1) 卖方 : (a) 锺女士

(b) 曾女士

(c) 孙女士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各卖方为独立於本集团之第三方,且并非本集团之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2) 买方 : 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所收购之资产

根据买卖协议,买方已同意向卖方收购待售股份(即Parkwell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股东贷款。於本公布日期,Parkwell由(i)锺女士持有33%权益;(ii)曾女士持有33%权益;及(iii)孙女士持有34%权益。於本公布日期,Parkwell应付及结欠卖方之总额约为3,007,000港元。

Parkwell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国北京及福州与寄售商店进行珠宝零售。

代价

代价为5,500,000港元,当中(i)股东贷款之代价相等於其面值;及(ii)余额为待售股份之代价。

代价之3,5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而2,000,000港元则由买方促使本公司於完成时发行可换股票据之方式支付。倘若收购事项於买卖协议日期後第十四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代价之现金部份将於完成时由买方支付予卖方。倘若收购事项於买卖协议日期後第十四个营业日完成,买方将向卖方支付代价现金部份之一半款项作为代价付款之部份及可退还按金。在此情况下,代价现金部份之余额将於完成时由买方支付予卖方。倘若收购事项之先决条件未能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定)或倘若未能根据买卖协议令完成作实,买方可透过书面要求获退还已付按金。代价现金部份之付款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可换股票据主要条款之详情载於下文「可换股票据」一节。

代价乃由本集团与卖方经考虑(i)卖方是有才干及资深的珠宝专业人士(见下文「有关Parkwell集团之资料」)一节);(ii)收购事项所带来之协同效益将可加快本集团珠宝零售业务之发展後,按公平原则磋商达成。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之条款公平合理,属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先决条件

收购事项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a) 买方完全信纳对Parkwell集团进行之尽职审查结果;

(b) 联交所批准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c) 买卖协议内卖方提供之保证於完成时仍属真确且无误导成份,犹如在完成时及於买卖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任何时候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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