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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新规 绩效、岗位...有变化(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任用、招聘备案手续,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根据行业运行规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单位民主管理、专家学术委员会运行、考核评价体系、激励约束机制、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内部治理机制和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高效的制度体系,确保单位人事管理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对失职行为严肃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评估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评估。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联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结果作为事业单位评先树优、机构和人员控制总量调整、岗位设置调整、财政经费预算等的重要依据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违反人事管理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事业单位为完成重大项目,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不与事业单位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本意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