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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新规 绩效、岗位...有变化

近日,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济宁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试行意见》,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济宁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新规 绩效、岗位...有变化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意见》要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招聘结果、岗位设置方案、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及聘用结果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意见》明确,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用人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主制订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自主管理岗位设置。

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

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

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管理。

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意见》同时提出,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为完成重大项目,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不与事业单位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全文如下:

济宁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新规 绩效、岗位...有变化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19号)、《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和《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济宁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鲁办发〔2015〕53号、鲁办发〔2016〕19号和鲁编〔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规范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