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引导建立工业绿色微电网 提高电网绿电接入能力(3)
时间:2024-03-16 08: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二条(模式创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支持、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在光伏领域中的应用,实现光伏领域数字化管理。 鼓励光伏企业利用全国布局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支持购售电公司为本市企业提供绿电交易服务。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 探索可再生能源场站“隔墙售电”交易,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消纳,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引导建立工业绿色微电网。 第二十三条(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信贷供给,降低融资成本。加快创新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创新采用直租回租相结合、融资租赁+工程总承包等模式。 设立金融租赁基金、并购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创新保险机制,建立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补充资本金、代偿补偿、保费补贴、业务补助等方式,扩大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推广应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支持光伏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生产中的推广使用,逐步实现生产方式的绿色化。对当年度新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产品及优秀应用场景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绿电保障)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构建以光伏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持续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绿电比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绿电资源,为企业绿电消费需求提供支撑。鼓励企业消纳自产的绿电。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应当提高电网绿电接入能力,降低光伏项目并网成本。 第二十六条(光伏应用) 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光伏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推广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支持既有建筑物光伏光热改造,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推广建筑电气化技术应用。 第二十七条(生活应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光伏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光伏电池见板率,全面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提升光伏之都的辨识度、显示度和感受度。 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购买和使用绿色光伏产品。 第三十条(示范应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绿色制造体系、低碳生活体系、零碳经济体系,探索滁州城乡建设的绿色生态新模式。 强化光伏示范应用,鼓励绿色低碳特色区建设,建设光伏应用示范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美丽乡村。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光伏产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推动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和责任落实,以及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财政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各类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 第三十三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市光伏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为本市光伏城市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立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审核等方面优先保障光伏产业发展。 加强光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 第三十五条(合规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企业合规行政指导,制定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行政处罚指南,推动建立滁州市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和光伏产业仲裁机构,开展企业合规师培养培训及人员能力验证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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