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引导建立工业绿色微电网 提高电网绿电接入能力(2)
时间:2024-03-16 08: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一条(供应链金融)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产业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企业)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突出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本市龙头企业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矩阵,支持通过转型升级、项目招引、战略合作、兼并重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打造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全面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 弘扬企业家精神,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建设卓越制造企业群体。 第十三条(绿色制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绿色生产体系,推动绿色制造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推动重点企业试点开展产品碳排放对标和碳足迹认证,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支持工业园区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支持产融合作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四条(质量品牌)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光伏产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 鼓励光伏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与保障、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等制度,大力发展优质制造,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 第十五条(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光伏产业物流支撑,畅通运输渠道,降低物流成本;海关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口岸服务功能,助力光伏产业海外拓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鼓励光伏企业开展相关产品检验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打造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基地。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创新人才) 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加快光伏领域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引进绿色通道,将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快光伏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光伏领域的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 第十七条(创新载体)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光伏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在关键材料、检测装备和高端制造方面打造研发平台,加快构建以多种创新平台为骨干、梯次衔接的光伏领域创新平台体系,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产学研合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一批光伏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支持建立有利于促进光伏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第十九条(创新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在产业链全链条拓展协同研发。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光伏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光伏领域的优质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加速集聚,壮大光伏领域创新型企业集群。 第二十条(标准创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开展标准提升行动,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 支持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依法制定光伏产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深化“揭榜挂帅”,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推行实施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首席科学家在所负责研发项目上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资源调度权。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工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光伏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目录。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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