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容是什么?(3)
时间:2024-02-09 20: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力度,将商品质量抽检数据、消费投诉数据记入企业信息档案,依法对外公开。建立网络价格交易行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公示采购、销售、物流等信息。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加大对可信认证网站、第三方可信平台的推广,树立电子商务认证网站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提高消费者及企业用户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任度。 (二)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大力实施电子商务领域守信激励措施,在商务领域活动中加大对信用状况良好主体的推介力度,在续期办证、开具上市证明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信用状况良好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三)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信用状况不良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限制经营、融资授信、上市合规证明开具等,对有关失信人员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信用状态不良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对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信用炒作、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举报,加大对举报信息的核查。 (四)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偷逃税款,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探索推进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行为的监测,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别建立涉案账户管控机制、企业账户风险防范机制、电信诈骗涉案账户查控机制和网络查控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人民银行、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药品监管、邮政、通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并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水平。 (二)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完善电子商务诚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江苏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鼓励省内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我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购物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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