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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动股权投资要素集聚,进一步优化本市股权投资机构空间布局(4)

(三十一)发挥社会团体功能作用。推动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等,深化业界交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人才培训,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的沟通。支持社会团体在沪举办高级别对话、品牌化论坛、专题研讨沙龙等活动。

(三十二)加强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建设。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税收和长期资金、S基金、母基金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推动行业发展。

本文件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应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挥股权投资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订《若干措施》的主要背景

股权投资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股权投资行业发展。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同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要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培育一流投资机构,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同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指出要把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形成以股权投资为主、“股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制订出台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持续细化、优化“募、投、管、退”全流程、各环节服务,吸引更多投资机构落户上海、长期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部署、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二、制订《若干措施》的主要考虑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文件制订时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和本市部署要求。《若干举措》全面贯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突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支持科创功能作用等目标。同时,着眼落实国务院《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培育长期资金、耐心资本,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二是瞄准行业发展痛点难点。根据对股权投资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调研走访,在加强政策研究分析基础上,《若干措施》聚焦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机构设立、资金募集、投资退出、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以及在政府引导基金、企业风险投资、长期资金引入、财税政策优化等市场较为关注的领域,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贴近股权投资业务特点。《若干举措》注重深化对股权投资行业运行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注重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相互关系,在各环节中把握好不同角色定位。在设立及募、退环节,着力发挥政府的支持引导作用,跨前一步加强提供支撑助力;在投、管环节,着力发挥股权投资机构的主体作用和专业能力,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支持保障,以形成市场和政府良性互动、共促发展的局面。

四是突出强调落地实施。《若干措施》着重突出政策的可落地、可实操性,对部分措施提出了明确的办理时限、渠道、金额等。注重加强政策引导和环境营造,提出高质量建设若干股权投资集聚区,推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相关奖补政策。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九个部分,共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共5条。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推动股权投资要素集聚,通过公布渠道、限时办理、市区并行等安排,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集聚区新设或迁入,对优质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快速通道机制,加快办理效率。完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风险早期通报及处置协作,促进行业“扶优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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