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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4)

28.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

29.大力推进数字化监管,实现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天津市智慧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等管理数据协同应用,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帮办代办,指导帮助企业办理审批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企联系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切实增强市场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

(三)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津策通”“一图读懂”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对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有关投诉建议处理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