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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2)

6.严格按照公布的审批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不得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不得在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责任部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7.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部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

(五)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

8.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对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细化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六)推进集成联合办理

9.探索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动办。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

10.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出具合格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国动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11.探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国动办。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

12.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国动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七)优化市政公用服务

13.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审批效率,优化红线外市政接入工程政务服务办理,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等事项,分类实施免申即享、并联审批。优化占掘路、占道施工和绿化许可等“免申即享”操作流程,实现“快速审查”、“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1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联合报装,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企业可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政公用报装“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报装事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2024年9月底前完成)

15.提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信息协同性,探索建立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网络、线路等数据信息的共享协同机制,建设市政工程协同服务平台,实现工程建设单位、设施管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基础设施数据信息及时推送,共享复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

16.进一步优化水电气报装接入企业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实现零要件受理,公开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办理时限。(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公用事业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