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时间:2023-12-21 11: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行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 能够通过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制度,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建设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材料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精简办税材料和流程,公开办理时限,缩减办税时间,扩大使用电子发票的范围,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税。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逐步实行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纳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水电气零材料联动过户。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多测合一、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资源、文物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统一评估。 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章 支持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资本补充、代偿补偿和担保费用补贴机制,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及担保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开展产业配套供需对接活动;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发布推广应用目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工业品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创新产品推广及宣传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