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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号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的决议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支持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合肥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促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协同建设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六条 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企业申请设立应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有关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办结企业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和公章、发票、税控设备免费申领等事项。

  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推进企业设立智能审批,提升审批效率。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事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