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长沙)跨境电(3)
时间:2023-12-21 01: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二)“湘商回归”工程。加快吸引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湘籍跨境电商大卖家回湘设立运营总部、研发中心和培训基地等,推动湘籍跨境电商大卖家集群发展。 四、工作举措 (一)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提升海关、税务、外汇等职能部门对跨境电商业务监管的便利化水平。海关要研究解决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B2B”)出口海关统计问题,探索创新出口业务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B2B出口业务增加特定报关标识,并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和“一地注册、全国报关”等海关便利化措施应用于B2B出口业务,对诚实守信的B2B出口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推进企业对消费者(以下简称“B2C”)出口模式发展,科学设置布控查验率,符合条件的B2C出口商品,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简化申报;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按申报清单汇总统计;符合条件的邮快件采用9610申报;探索建立跨境电商邮包、快递专项统计体系。对B2C直购进口模式,要指导企业将促销方案和相关商品价格提前向海关备案,海关提前做好通关保障,探索“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的税收征管模式。尽快启动运行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以下简称“B2B2C”)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建立交易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机制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的通关监管模式,保税商品“先进区、后报关”,做到“一线管住、二线优出”,便利高效通关。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尽快制定发布简单实用、操作方便的具体免税管理办法,对长沙综试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有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要简化外汇名录登记手续,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电商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解决B2C零售出口收汇管理问题,研究制订以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代替报关单的管理办法。 (二)打通国际物流通道。开通长沙至国外特定城市跨境电商全货机航线,3—5年内开通10条以上以美洲、欧洲、澳洲方向为主、长短结合的跨境电商全货机航线。畅通国际铁路物流通道,鼓励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长沙)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常态化运营湘粤港直通快车,畅通港澳跨境电商物流通道。打通多口岸至长沙的海陆空转关通道,开通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及香港等周边国际机场、海港海关之间的空运、海运、陆运直转业务。 (三)发展多种业务模式。开展B2B出口、B2C零售出口、B2C直购进口、B2B2C保税进口、跨境电商海外仓等业务模式;创新发展B2B2C保税出口模式,重点推进B2B出口业务发展。积极推动全球知名跨境电商进口平台在长沙设仓驻点,推动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快速上量。鼓励跨境电商线上线下相结合(以下简称“O2O”)等新零售模式发展,促进跨境消费升级。支持跨境电商创业创新,促进社交电商、移动电商和个性化定制电商业务发展,实现“湘品通天下、湘商买全球”。 (四)促进自主品牌出口。利用我省已有的海外代表处工作机制,争取国家驻外机构支持,推动我省企业建立境外运营中心、行业展示馆、体验馆、海外仓等海外营销渠道和网络,创立自主品牌。鼓励我省自主品牌企业利用自建平台与境内外电商企业强强联合,加快实现B2B出口全程在线交易,实现与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和规模。 (五)创新工作措施。推动“1239+全球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推动长沙黄花机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区港一体化”模式,实行场、区跨境电商通关一体化;发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模式,借助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采用“入区退税、分送集报”开展B2B2C保税出口业务;探索完善“三单”信息后,海外仓头程电商货采用跨境电商模式报关出口;执行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创新配套解决所得税问题,完善B2C出口企业所得税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按照“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立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长沙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长沙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长沙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局湖南省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长沙市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长沙综试区建设推进的有关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