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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5)

(3).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划定可能或严重危害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重点区域38处,分布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冶市等26个县(市、区)和黄陂区、黄梅县、通山县、崇阳县、秭归县、谷城县、竹山县、利川市等8个县(市、区)。区内重点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4).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对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区域,包括黄石市、宜昌市、十堰市和麻城市、保康县。

三.矿产资源勘查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方向与规划分区,合理有序地开展探矿权设置区划,调整和优化勘查空间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明确勘查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省地勘基金的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持续推进找矿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3.1勘查方向与规划分区

(1)勘查方向:重点勘查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铀、地热、铁、锰、铜、镍、金(岩金)、银(热液型)、钾盐(含钾卤水)、优质硅石、膨润土、硅灰石、萤石、饰面石材、矿泉水等矿产及“三稀”、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重点勘查矿种可优先设置探矿权,鼓励国家和社会多元投资勘查,争取实现找矿新突破。

(2)勘查规划分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特点和环保要求等,进行勘查规划分区,指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勘查规划区包括重点勘查区和限制勘查区两类。

重点勘查区:划定鄂州莲花山-黄石铁山铁矿等8个重点勘查区、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全省共划分出重点勘查区124处,面积4937.87平方千米。

限制勘查区: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包括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有限的地方特色矿种分布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现阶段产能过剩严重、选冶技术不成熟、环境影响难以控制的矿种分布区域。全省共划分出限制勘查区87处,面积3130.18平方千米。

3.2探矿权设置区划

探矿权设置区划要通过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来实现。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湖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结合《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修编(2016-2020年)》,并在征求各市县拟设矿业权意见的基础上,划分出指导探矿权设置的规划区块。

3.4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1)严格勘查准入条件: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和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相关要求。

(2).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 探矿权延续时,严格执行延续次数、持有时限、提高勘查阶段和缩减勘查面积的相关要求。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可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违法违规,限期内整改不通过的,可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3).积极推行绿色勘查: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做好矿产勘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主动调整勘查工作部署,实施绿色勘查。勘查实施单位应当积极探索绿色勘查手段,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把绿色勘查和环保贯穿于矿产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各环节,在勘查设计中增设环保章节,在定额标准中增加环保经费,探索建立勘查与环保的“三同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度。勘查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要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职责和措施,以合同约束施工单位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4.)持续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以能源、紧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为重点,优化勘查布局,加快推进矿产勘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