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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数字货币的经济效应与审慎管理进路(3)

陈燕红:就我国而言,人民银行在 DC /EP 的研发和应用、机制设计、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完善等方面都需要协同推进,秉持审慎和包容的态度,对各项技术性能进行周密的测试和评估。

第一,央行数字货币定位M0,坚持人民银行中心化管理思路。对M0发行、流通实行中心化管理是全球各国央行的通行做法。坚持DC/EP发行的中心化管理,有利于抵御私人加密货币(包括Libra等稳定币)、各类加密资产对法定货币的侵蚀,维护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以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定货币发行权,进而保证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同时,DC/EP的中心化管理,也有助于实现支付即时结算,提高支付体系效率,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当然,要实现并维护好人民银行在DC/EP发行中的中心化管理地位,需要统筹管理DC/EP的额度、全量交易数据信息,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业务标准,并对DC/EP的发行、兑换、流通、回笼、结算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记录和监测,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DC /EP 的底层架构和基础设施,实现跨机构互联互通,为 DC /EP 的发行和流通创造良好、稳定的秩序与环境。

第二,做好 DC /EP 的场景应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 DC /EP 运行模式。在探索 DC /EP 的运行模式,实施规划、设计、研发和内测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如下几点:首先,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创造一种全新的货币形态,都必然与本国的金融货币制度、金融货币法律规范相关,同时也必然要限定在特定的金融货币监管和规范体系内,因为货币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完善央行宏观调控体系,在此基础上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其次,要以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充分满足现实应用需求为导向,在底层技术层面确保 DC /EP 系统的完整性、前瞻性和可拓展性;再次,充分考虑我国金融生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系统的短板和痛点,以及现行金融市场的切实需求,做好有效融合,及时修正,迭代优化;最后,在体制机制设计方面,要与我国现行人民币的发行、流通机制相适应,保持机制的延展性,在试点、内测等实践基础上探索出符合 DC /EP 特性和规律的政策工具。而在顶层法律规范和监管治理方面,要实行 DC /EP 和传统人民币均一化管理的方式,实现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适用的一体化监管和治理框架。

第三,加大推广和教育普及力度。从传统货币转向数字货币,需要考虑迁徙成本。在DC/EP应用的最初阶段,居民和商户的接受程度可能不高,对用户的认知、宣贯和普及教育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特别是在国内部分偏远地区,金融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用户基于消费惯性,可能仍倾向于使用和贮存纸币,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币DC/EP的流通,及金融普惠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挑战。用户习惯的培养,一方面取决于DC/EP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易得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多元化渠道进行推广和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程度和金融素养。

第四,强化系统建设与安全保障。DC /EP 作为一种稳定、高效、便捷的支付手段,需充分考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终端普及率、网络就绪度等技术要素,以及提前测试和评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各项成本。DC /EP 系统需最大程度的保持系统可用性,并实施保障和应急计划以支持全天候不间断的连续访问。从网络支付安全的角度看,类似社交媒体盗用、短信木马链接、骗取验证码,以及黑客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移动支付安全领域十分突出的问题。从数据安全的角度考虑,加密技术虽可提高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是安全风险始终无法消除。因此,DC /EP 系统在电信、软件、认证、网络安全等方面应当提前考虑到位,且有一整套应急和风险缓释方案。

第五,在技术创新、风险与金融安全之间做到动态平衡。人民银行在技术路线的选择方面,需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主要从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运行机制和技术路线等方面统筹安排,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各项技术审慎评估,对运行机制反复进行试点内测,保证底层基础设施及关键节点运行顺畅,从而寻求 DC /EP 系统在效率与安全、创新与风险、稳定与灵活之间的动态平衡点,并在长期动态演进中保持稳定。

第六,通过立法,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治理和规范体系。央行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合法性与稳健应用,有赖于健全、平衡且与时俱进的法制作保障,从而真正发挥其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价值。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在货币的法偿性、形态、反假币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的范畴并未包括数字货币,因此需在法律规章中调整对“人民币”的定义,将数字货币等形态纳入其范畴。其次,货币法偿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在现实应用中,考虑到数字货币需依托特定网络基础设施进行流通,因此可能出现因技术因素无法接收央行数字货币的情况,会对货币“法偿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立法上应考虑以列举的形式对特定情形下拒收央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再次,反假币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对货币“伪造”“变造”的定义,及反假币工作的具体程序无法适用于数字货币,需要结合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和流通的具体环节重新界定货币“伪造”“变造”的定义,并提出适合数字货币特性的反假币工作机制。最后,数字化人民币,目前还无法完全适用实物现金流通的监管规则,可考虑通过拟定针对数字人民币的专门性监管规范,做好 DC /EP 发行、流通的制度建设,并根据实际运行中的需求、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漏洞等,持续做好法律规范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时俱进、违法必究。(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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