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4 00: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河湖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领导,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第七条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参与相应河湖管理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堤防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对违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和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内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在桥梁、港口、铁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提前介入,将相关涉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其他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兴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兴建的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代为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依照省授权由我市审批的省级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其他许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占用水域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申请受理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相关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 对急需办理的涉河审批事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诺”制先行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红包】恭喜发财,大吉大利
- 下一篇:第二届国际面源污染控制与水环境保护研讨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