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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森金融

路讯通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18-01-23 22:54:00

该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该等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及该等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出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合共为港币270,000,000 元。收购出售股份的代价须由买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予该等卖方:(i)港币50,000,000 元将於该协议日期後下一个营业日以现金支付作为初步按金;及(ii) 港币220,000,000 元将以发行承兑票据方式於完成时支付。根据该协议,该等卖方须促使该等公司各自的股东於完成或之前以每股港币1 元出售该等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予买方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目标公司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可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并主要从事(i)外部资产管理及(ii)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该等公司为八个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经理/一般合夥人。完成後,目标公司及该等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资产及负债将於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的相关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公告及申报规定。由於卖方1 及卖方2 为执行董事及喜昌环球(为控股股东)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徐先生的联系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卖方1 及卖方2 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卖方 1 及卖方2 为徐先生的联系人,故此徐先生被视为於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就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董事於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因而已就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控股股东喜昌环球於本公布日期持有700,678,005 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0.25%),及其联系人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及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东於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及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该协议条款是否属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收购事项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建议。一名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该协议详情;(ii)本公司、目标公司及该等公司的资料;(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的推荐建议;(iv)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事项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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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该等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及该等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合共为港币270,000,000 元。该等卖方亦须促使於完成或之前以每间公司港币1 元转让该等公司各自全部已发行股本予买方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该协议的条款详情载於下文。

该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i) 买方: Bison Financial (Hong Kong) Limited;

(ii) 卖方 1: Bison Capit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iii) 卖方 2: Bison Capital Fashion Limited;

(iv) 卖方 3: 谢仕斌先生;

(v) 卖方 4: 刘丽平女士;及

(vi) 卖方 5: 陆戎女士。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 1 及卖方2 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为徐先生配偶蒋凤云女士全资实益拥有的公司。徐先生为执行董事及贝森资本的唯一实益拥有人,而贝森资本则持有喜昌环球的全部已发行普通股。喜昌环球为控股股东,持有700,678,005 股股份(相当於该协议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0.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由於卖方1 及卖方2 为徐先生的联系人,故彼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卖方3、卖方4 及卖方5 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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