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网络(4)
时间:2018-06-03 23: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①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履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指挥部成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②有关各市地、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在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市地、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掌握事件动态 ①跟踪事态发展。事件发生市地或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②检查影响范围。有关市地和部门立即全面了解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③及时通报情况。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上述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中央网信办和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市地和部门。 (3)决策部署 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市地、部门以及专家组、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有关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及时研究对策意见,对应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4)处置实施 ①控制事态防止蔓延。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市地和部门尽快控制事态,组织、督促相关运行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事态蔓延。 ②消除隐患恢复系统。有关市地和部门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恢复受破坏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有关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我省用户处理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协助处置网络安全的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和资源,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③调查取证。事发单位在应急恢复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公安厅、安全厅、省国家保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关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依法为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④省际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各自渠道和有关合作框架,开展与其他地区和社会组织的协调。 ⑤协调配合网络安全事件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件的,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按照程序上报。在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中,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4.2.2III级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的III级响应,由有关市地和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1)事件发生市地或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市地或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市地和部门。 (3)处置中需要其他市地、部门和本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商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协调。相关市地、部门和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有关市地或部门根据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4.2.3IV级响应 事件发生市地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3应急结束 4.3.1I级响应结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束I级响应。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市地和部门。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涉及我省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完成。 4.3.2II级响应结束 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有关市地和部门。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网络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广、处置难度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3.3III级和IV级响应结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