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3)
时间:2023-05-02 01: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购物发生地属于本辖区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但旅游商品零售企业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退货工作的,应及时向游客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更新处置结果。 3.购物发生地不属于本辖区,应确认实际受理辖区后及时将退货件上报州(市)级退货监理中心进行转办。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应监督指导旅游商品零售企业及时核实商品是否为本企业销售商品并按以下流程处理退货申请。 1.经核实为该企业销售商品,应及时受理退货申请,并与游客协商退货方式。若旅游商品零售企业已开通“一部手机管旅游”退货权限,应督促企业及时通过该平台进行反馈。 2.退货方式包括:现场退货(游客携带商品移交至旅游商品零售企业退货);邮寄退货(通过“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向游客反馈邮寄地址、邮寄方式和注意事项,游客将商品及附件、赠品一并寄回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进行退货)。 3.收到退回商品并验明商品未损坏、与售出商品一致,附件、赠品无缺失,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一是旅游商品零售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为游客办理退款。其中,商品在付款时已产生平台交易手续费、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手续费应在商品总价中扣除。二是由监理中心或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及时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更新退款办理进度,其中,由旅游商品零售企业直接进行处置的退货单应由所属县(市、区)级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对处置结果及时进行审核。 4.退回货品与售出商品不一致或损坏的,应保留影像资料,拒收退回货品,并迅速联系游客告知相关情况,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县(市、区)级退货监理中心。 5.若非本企业所售商品,则立刻上报县(市、区)级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分类目录 云南省游客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企业承诺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