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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2)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可以说,信息优势已成为核心优势,谁占据信息优势,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这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重视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办公办案,部署应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已经尝到了互联网技术的甜头。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检察工作”,不是简单的检察工作+互联网,而应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应用在检察机关的不断拓展,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第一,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互联网时代,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大数据的信息世界扑面而来,不仅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海量信息,也极大拓展了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近年来,智慧地球、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医疗等概念随着互联网的应用而出现。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把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成“智慧检务工程”,特别是高度重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职务犯罪侦查、强化诉讼监督中的作用,探索研发“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推动侦查指挥、远程取证、智能鉴定等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大幅度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增强司法管理效能。互联网技术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重视运用数字技术、数据治理,把观念、制度转化为程序上的“硬约束”,为规范管理和规范司法行为提供重要手段。要更加重视完善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和基础的电子检务工程,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实现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更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有效保证严格规范司法。

  第三,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传播信息、共享信息。互联网媒体是检察机关正面发声、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的重要平台。要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创新改进网上宣传,大力加强网上检察服务大厅、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建设,完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形成系统化的“检察网阵”,构建阳光检务信息公开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决维护网络安全

  互联网技术应用越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就愈发依赖互联网,相伴而来的网络风险或安全问题也愈发严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突出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网络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迅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而惩治成本高,出现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犯罪行为,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又给我们对犯罪主体真实性的识别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互联网以庞大的受众群、空前的传播力和惊人的发展速度,成为热点事件的发源地和散热器、意识形态传播的新阵地和新工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事关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坚决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犯罪,坚决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结合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提高网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网络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

  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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