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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

  ◎“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技术革命,也是一种意义深远的生产、生活方式革命和工作方式革命,更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

  ◎“互联网+检察工作”,不是简单的检察工作+互联网,而应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发展和互联网应用在检察机关的不断拓展,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深刻认识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威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互联网时代已经将检察机关推到了“互联网+”的风口,要牢固树立“民主、开放、参与”的互联网思维,克服消极防范心态和本领恐慌,顺势而为,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和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模式,推动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进“互联网+”战略的实际行动,也是在信息化条件和网络社会的不断演进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可以认为,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我们国家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多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日新月异的发展。早在2008年,我国网民数量就超过了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去年已经达到了6.49亿,手机网络用户数量也达到了5.57亿。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迅速融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

  党中央对互联网事业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道路,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互联网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鲜明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战略的顶层设计,“互联网+”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孟建柱书记也反复强调,要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

  所谓的“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与各个传统行业一加一的简单、机械叠加,其想象空间巨大、未来空间无限。可以说,“互联网+”是一个极具想象力和创意的新理念新模式,是网络环境下极具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战略行动计划,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成果和标志。它要求我们站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平台上,更加准确把握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重视运用互联网思维,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激发全社会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力、生产力和竞争力,不断催生衍生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十”不仅是一种技术革命,也是一种意义深远的生产、生活方式革命和工作方式革命,更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把“互联网+”这篇大文章做好了,其结果不是“+”(加法),而是“x”(乘法),它将赋予我们各行各业新的内涵、新的生命。

  “互联网+”具有综合性、渗透性、前沿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政治、军事、法律等各领域,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同样是全方位的。一方面,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支撑,也是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也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借助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难度,也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信息安全犯罪的技术门槛。用互联网业界的说法就是,互联网时代已经将检察机关推到了“互联网+”的风口。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顺势而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既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又重视数据收集与共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既依托互联网打造阳光检务,又充分履行职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既自觉接受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又紧紧依靠网络媒体凝聚检察工作正能量。

  依托互联网技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