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3)
时间:2018-11-09 15: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定期公布授权办理、数据调用和数据可用性等情况统计信息。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授权、数据服务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市(州)和部门整改。 第二十七条 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省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在项目立项前,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共享整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进行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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